用357张监管罚单告诉你债券违约如何应对

  

  债券违约集中爆发已经人尽皆知个中缘由众说纷纭。

  “去杠杆”、“破刚兑”等外部政策因素的影响不消多说。债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尤其是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导致大量“问题债券”涌入市场毫无疑问也大大增加了债券违约的风险与债券违约的集中爆发难逃干系。

  为了厘清债券违规行为我们统计了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为便于阅读下文将不再就地方证监局和证监会特别区分统称为“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就公司债券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的全部监管决定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不同视角与诸位共探债券违规行为的应对之道。

  本文所指债券监管既包括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也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等债券交易平台所作出的自律处分。  

  

  

  

  1.债券监管是违约风险的信号吗

  2013年出现首只违约的公司债券“11超日债”债券违约拉开帷幕债券监管亦然。自2013年至今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已经就发行人和包括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会计师和评级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合计开出357张监管罚单。

  

  1债券监管数量统计

  细数357张罚单证监会开出了其中的162交易所开出了其中的195基本集中在2016年和2017年间分别达到116张和181占到了历年总和的72%93%, 一方面反映了2016年和2017年是债券违约事件露头后监管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债券管理早期的疏漏。当然在债券违约井喷的2018监管机构是否会重拳出击狠抓典型尚有待观察。

  有趣的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开出的罚单重合度不高在证监会和交易所作出的监管决定中只有36张重合所涉往往是富贵鸟和神雾集团等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的发行主体。由此可见虽然证监会和交易所都履行了债券监管职能但在实践中似已达成了微妙的分工和平衡。

  

  2监管决定所涉债券数量统计

  更进一步来看,357张罚单总共涉及410只债券其中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155[1]债券开出罚单而交易所的数量为255只。如果按照是否到期、到期是否兑付就这410只违规债券进一步分类就会发现有趣的现象:

  

  在被证监会处罚的155只债券中已经到期或提前到期的43其中有35只债券完成了兑付, 8只债券发生了实际违约行为违约发生概率达到19%

  在被交易所处罚的255只债券中已经到期或提前到期的94其中有86只完成了兑付也有8只债券发生了实际违约行为违约发生概率达到8.5%

  在这轮违约潮中债券违约风险信号始终是债券市场投资者关心的话题。常见的难题是发行人的资金链状况往往雾里探花难以摸清一方面不会有发行人三天两头公告说明资金链和融资状况另一方面若发行人真公告或是被爆出资金链的负面信息恐怕有价值的资产很快就会被一抢而空等大部分投资者回过神来往往为时晚矣。相较于此上述统计结果为投资者开拓了新的思路证监会作出的债券监管决定对于债券违约风险有一定的预警作用而债券监管决定的公开性市场对其关注度有限的特点又保证了关注监管决定有助先于大部分投资者识别违约风险。而这也是我们在本文中呼吁大家关注债券监管的第一个重要原因。  

  2.债券监管和违约风险之间的数据上的关联性是巧合吗

  往深处想债券监管与债券违约在数据上表现出的关联性也有内在的逻辑可寻。在证监会对债券发行人开出的118张罚单共涉133只债券如果对这些罚单中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就会发现证监会在债券监管时明显的侧重点:

  

   5 债券违规行为统计证监会

  在证监会开出罚单的全部133只债券中排名前五名的发行人违规行为无一例外都和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有关其中三项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关系尤为紧密甚至可能对债券违约风险的司法处置存在联系应当予以特殊注意:

  (1)证监会监管最严格、发行人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毫无疑问是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其中有88只债券因为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开出罚单。如果继续细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违规行为主要可以区分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不规范和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两大类前者最为典型的就是一般账户存在债券资金或是用募集资金账户存放日常经营款项而后者最常见的就是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购买理财产品或是将用于补充运营资金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等行为。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将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通常也将其约定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新增借款和对外担保作为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反映了发行人负债情况对于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识别投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证监会对于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是否及时披露的监管力度近年逐步加大为此总计给35只债券开过罚单。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第三十六条要求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通常也将其约定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情况反映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情况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重要财务信息同样对于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识别投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也因此成为证监会监管关注的重点证监会为此总计给21只债券开过罚单。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发行人不愿意主动公开的甚至有可能想要刻意隐瞒的相关事项是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证监会的债券监管究其实质就是要撕开发行人虚伪的假面将最真实的发行人财务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而这些被发行人极力隐瞒的往往都是负面财务信息所以证监会债券监管与债券违约风险的内在联系不言而喻

  

  

  以今年违约的“14富贵鸟”为例在发生实际违约行为之前发行人就因为募集说明书中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未披露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被福建证监局和上交所多次开出罚单福建证监局随后也对富贵鸟的募集资金使用正式立案调查。此后发行人连续代偿多笔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15亿元造成公司偿债能力显著恶化直接导致了“14富贵鸟”的兑付违约。“14富贵鸟”慢慢走上违约之路的全过程不难发现债券监管对于风险的预警作用。

  

  

  相较于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重心有所不同。在上述五大违规行为中交易所就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决定的频率明显升高。据统计在被交易所开出罚单的255只债券中112只债券因此被罚概率高达44%, 而在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中这个比例只有21%。相反的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则小于证监会这可能与两者监管调查能力的差别不无关系。但也正因为证监会更关注财务信息披露的调查因此在预警债券违约风险上证监会的债券监管反映出了明显的优势

  

  想得更深远些就会发现上述三项常见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绝不仅限于监管层面。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但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更是募集说明书的明确约定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既是违规行为同时也是募集说明书项下的违约行为。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约定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目的在于保障募集资金到期偿付该等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致使债券面临重大兑付风险因此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投资者尝试据此请求法院解除与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要求提前还本付息。如果参考《合同法》关于借款用途的特殊规定就不难理解投资者的起诉逻辑了。

  同样未及时披露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和未披露存在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既是违规行为也是募集说明书项下的违约行为。通过在二级市场交易债券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投资者持有债券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债券区别于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存在的重要价值之所在。发行人信息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导致违规债券缺乏市场流动性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直接影响市场流通性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已经出现了裁判者认为信息披露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实现提前还本付息的案例。类似的思路在尚未到期债券甚至是永续债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有很大的运用空间。

  总的来说债券违规同样也是债券违约行为利用债券监管寻找发行人的违约行为为司法处置风险债券寻找相应的依据是我们在本文中呼吁大家关注债券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中介机构责任毫无疑问是2018年债券市场的热门话题一方面是发行人资金捉襟见肘使得投资者将矛头指向以券商为首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是发行人违规行为难以杜绝作为其监督者的中介机构自然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1.债券监管都罚哪些中介机构

  但事实上证监会给债券中介机构开罚单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证监会就债券监管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就是在2013年对“11超日债”的评级机构采取了警告的监管措施。至此总共已经有46只债券的中介机构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细数这些涉案债券的处罚对象其中涉及评级机构的有18只债券涉及承销商的有9只债券涉及受托管理人的19只债券[2]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2只债券目前证监会尚未就债券对律师事务所采取监管措施。考虑到券商在债券中往往具有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双重身份因此券商吃到了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开出的过半数罚单。这样的结果和券商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起到的核心作用不谋而合。

  2.债券监管的风口浪尖证监会都罚券商什么

  券商被证监会处罚的这25张罚单中除“16铜仁”、“11云维债”、“16安顺债”和“16虹阳01”以外证监会也就相同的问题对发行人开出罚单大部分监管决定的行文都是在先描述了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后再认定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问题反映了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存续过程中的核查与监督义务

  

  

  

  

  

  

  

  3.如何做勤勉尽责的承销商释疑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的常见误区

  目前来看证监会对承销商作出的监管决定尚不算多立足仅有的案例中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债券承销业务和承销商尽职调查所制订的自律规则很多券商对承销业务尤其是尽职调查的程度存在不小的误解:

  •   承销商是发行人的传声筒做个访谈拿个声明就能发行债券

  

  尽职调查是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最主要的义务发行人起草募集说明书进行信息披露承销商的职责就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现实中核查的实际操作方法、细致程度各家券商均有所不同。但实践中部分券商在仅有发行人声明或高管访谈的情况下就认为完成了对募集说明书内容核查义务的观点恐怕是不可取的。发行人声明或是发行人高管访谈本质上和募集说明书的陈述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发行人的一家之言如果让发行人换个形式重复一遍就算是完成核查义务的话那么投资者需要承销商又有何用呢

  因此承销商尽职调查应当是有合理理由确信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核查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承销商需要给出答案的并止于“是否相信”更应当包括“凭什么相信”

  例如证监会就在针对某承销商出具的罚单中明确指出违规行为是“未能结合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信息资料及年度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情况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未履行承销商应尽的勤勉义务”由此可见监管对于承销商的要求绝不仅限于表面的核查还要求承销商基于全部信息自行作出专业判断。

  

  •   承销商是给中介机构负责统稿的“总承包商”

  

  总有人开玩笑说承销商是中介机构的总承包商不愿意自己主动进行核查想着尽可能用其他中介机构现成的数据只需要把律所和会所的报告拼一下统个稿就能发债券了。这样的观点同样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出具的专业意见报告所能涵盖的范围有限对两者未能涉及到的部分承销商仍然需要自己负责在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即便是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商仍然有义务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4.如何做勤勉尽责的受托管理人释疑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常见误区

  通过上述统计不难发现和监管发行人时如出一辙募集资金使用和新增借款、对外担保超过上年度净资产20%时的及时披露义务同样也是证监会监管受托管理人时的主要关注点。在募集资金监管上证监会同样要求受托管理人就募集专户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上承担持续监督义务并在发行人违规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面很多券商在收取承销费用后不会就受托管理另行收费券商往往难有动力在受托管理阶段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受托管理期间发行人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最先被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找麻烦的就是券商所以受托管理义务的内涵和边界是券商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最大的困扰以最小的成本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避免自身风险是每个券商最真实的想法。从监管决定出发我们也试着为大家说明受托管理阶段勤勉尽责义务的常见误区:

  •   “发行人隐瞒”这个理由是否是受托管理人的“免死金牌”

  为什么没有及时披露因为发行人没有告诉我们。

  在发行人出现未能及时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时这样的对话十分常见。但“甩锅”给发行人真的就能免责了吗

  从监管规则来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第十一条将这种义务描述为“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因此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与否的认定是对于其是否尽到“督促义务”、是否“持续关注”、是否进行“检测”的判断一句简单的“发行人没有告诉我们”本质上只是重复了没有及时信息披露的客观事实并不足以说明勤勉尽责与否。现有的监管决定显然也支持这样的观点。

  •   发函询问发行人是否就已经尽到“督促义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虽然规定了“督促义务”但却没有就“督促义务”的行使方式和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当然给了各家券商内部风控自主判断和把握标准松紧的空间却也造成了市场上各家券商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于是就有观点认为只要给发行人发函询问是否出现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就已经履行了“督促义务”。这样的做法当然比第一个误区中什么都不做等着发行人主动披露要好但恐怕也很难称得上是勤勉尽责。

  证监会在2016年给长城证券就“14怡亚债”受托管理业务开出的罚单中就指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新增借款金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的20%, 虽然长城证券曾提示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但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监管的意见不难看出简单的发函询问或是提示并不足以证明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

  如果真要确保万无一失在持续、定期发函询问或提示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主动地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通过查阅发行人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现场检查约谈发行人以上内容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受托管理协议模版所约定的受托管理人权利等方式关注和监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为更为稳妥的方法。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既是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评估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标准。

  •   募集资金监管和信息披露督促的监管标准相同只需要形式审查

  

  募集资金监管是证监会的另一项监管重点也是受托管理人常常忽略的问题。普遍来说受托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监管上的重视程度是不足的甚至存在受托管理人在明确知道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而是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在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白纸黑字认定为“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案例(16神雾E1)我们认为受托管理人在进行募集资金监管时应当秉持更加严格的标准、采取更为主动的核查手段

  从监管规则来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募集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使用虽然措辞上只是“监督”但是考虑到受托管理人根据规定会和发行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且监管规则明确了定期检查义务因此受托管理人实际在募集资金管理上有更大的能力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大部分监管案例都对受托管理人的募集资金管理义务课以较高的标准将“监督”义务理解为“督促改正”如“16安顺债”和“16虹阳01), 并且强调“有效监督”如“15兴旅债”。而四川证监局在对“15都江堰”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作出的监管决定中更是明确指出“仅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划款申请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未在持续督导及回访过程中进一步核实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未能发现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的事实”可见受托管理人的募集资金管理义务绝不仅止于形式审查利用其在受托管理协议、募集专户专户监管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定期检查募集专户的款项往来才能算得上“勤勉尽责”。

  

  5.券商无需对债券违约兜底但也需要为自己的疏失埋单

  

  券商关注证监会对券商采取的监管措施是为了无则加勉、有则改之但对投资者而言债券监管背后反映的失职行为可能是债券违约后的救命稻草。

  根据监管要求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尤其是承销商在承销债券的同时就应当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募集说明书内容负有核查义务自然也应当就募集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不实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券商责任在逻辑上好理解但真要让券商承担赔偿责任却不是易事最大的障碍就在于投资者不掌握券商的工作底稿很难发现券商在履职过程中的过错而证监会监管决定恰恰给投资者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帮助投资者解决了举证难题这也是我们建议投资者关注债券监管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总的来说在打破刚兑的债券市场中要求券商或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就债券兑付“背锅”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正因如此才必须将中介机构的履职置于放大镜下审视。监管要调查、投资者要追责可以这么说这轮违约潮既是对企业的洗牌更是对债券中介市场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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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白说, 作为诉讼律师, 数据统计并非我们的专长, 但是在处理了数十家债券的违约风险事件之后, 我们逐渐发现了债券监管与债券违约风险爆发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 遂下定决心, 以功不必成于己的心态夙兴夜寐写就此文。一方面是因为, 债券监管与债券违约风险及投资者维权之间的关系如果能被更多的人发掘, 对于维权的投资者来说就有了更有力的武器, 也可以让那些不诚信、不尽责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心有戚戚; 另一方面, 倒不如说探索市场内在的规律本身就是一件充满吸引力的事情。如果我们发现的规律能引起大家的关注与探讨, 便不枉我们写作的初心了。

  [1]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在2014年针对评级机构总共开出4张罚单均不涉及具体的债券。

  [2]其中16亿阳0616亿阳07同时对承销和受托管理采取了监管措施。

关键词阅读:WIND 监管罚单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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