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试点发行熊猫债以来首部系统性的管理办法,是过去数年熊猫债发行管理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未来发展作出的统筹规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办法的发布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发行规则的明文化和确定化提升了熊猫债发行制度的透明度,将有利于提高境外机构发行人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进一步增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国际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吸引力。
2、办法确立了央行、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各司其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的监管框架,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框架,有助于提升熊猫债监管的协调性或统一性,有望降低熊猫债发行人的遵循监管成本。
3、办法将熊猫债发行人去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四类,并针对这四类分别设定了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的规则,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而此前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发行熊猫债过程中,仅能参照国际机构发行过程,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应申请材料,缺乏统一标准,申请效率相对较低。
4、关于会计准则和审计:(1)办法明确境外发行人需采取中国会计准则,或汇报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信息,既兼顾了国内投资者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习惯,又尊重了境外发行人原有的使用会计准则的习惯。(2)办法明确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外机构提供熊猫债发行审计服务的规则,也填补了对境外会计事务所提供发行审计服务的监管空白。
5、办法要求境外发行人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者中文译本,也是充分兼顾了国内投资者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6、关于信用评级:(1)办法中并未强制要求熊猫债发行人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评级结果不再是熊猫债发行的必要条件,信用评级变成发行人处于吸引投资人的的自选动作,说明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进一步向国际债券市场靠拢,也符合债券注册制的发展方向;(2)办法规定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有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这延续了央行在2017年发布的7号公告所确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监管的精神。
综上,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各类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这对于中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有重要意义。我们判断,随着熊猫债发行条件的放宽,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下一步将会有更多的境外机构进入熊猫债市场筹资,预计2019年熊猫债年度发行额有望大幅突破千亿人民币关口(2017年为569亿人民币,2018年截至9月为719亿人民币),国内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步伐将会加快,国内债券投资者也将有更丰富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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