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另外,将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将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国家发改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经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上述通知指出,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其中包括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等。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投入大,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压力高企,所需资金远大于资金供给。因此,国家发改委发文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能够使企业保持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阅读:国家发改委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债券融资 债券品种 债券发行

责任编辑:卢珊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