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专项债作用 促进积极财政政策效果

  为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在稳基础设施建设与补短板方面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必要着力点。《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自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到2009年,《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为解决融资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始兴起,并逐渐由此导致了地方隐形债务的形成。为约束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从2009年至2014年,中央政府开始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省级政府再次具备了一定限额内的自主举债权。与以往略有不同的是,作为地方政府新的发债融资工具箱里的主要种类之一,专项债券对融资平台具有很强的替代作用,尤其是专项债是以债券形式进行的直接融资,从而减轻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积累,通过市场化的投融资交易,规避了地方隐形债务问题。

  继去年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发布之后,此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机制。在宏观经济仍面临较大下行风险的大背景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速度,规范专项债券发行机制,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基建投资和补齐短板,发挥基建托底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同时,促进专项债体量增长,能够有效缓解地方资金压力,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从而助力积极财政政策的施行效率。

  从过去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涵盖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储备、交通和棚改三种类型上。如何将更多领域纳入到专项债的涵盖范围之中,引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逐渐弱化,缓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发挥专项债稳基建稳投资补短板的作用,是当下和未来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量的内容。《通知》提出专项债券发行将“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很明显,在持续发挥专项债稳经济补短板作用的政策背景下,原本以土地储备为主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将不断创新,发行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改革方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对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要坚决问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考虑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高压下“开大前门、严堵后门”的政策需要,在隐性债务风险持续防控下,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为主的新增专项债将逐渐替代以往融资平台在基建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地方政府融资功能,这对缓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无疑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阅读:债品种 通知 积极财政政策 举债权 专项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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