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国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特别评论

  引言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银保监会的首次发声。征求意见稿主要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征求意见稿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近日,银保监会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具体要求,上述要求将在杠杆倍数、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分类监管等方面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展业,最终将传导至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等级的评定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泛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不过近年来,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征求意见稿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了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杠杆倍数等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

  中诚信国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融资租赁公司未来信用等级评定影响较大的方面主要包括:

  第一、杠杆倍数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相较于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10倍明显收紧。此要求明确体现了监管机构降低融资租赁公司杠杆水平的意图,对于高经营杠杆、甚至超杠杆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增速将进一步放缓,对资本补充的需求将大幅提升,现有股东的增资能力及意愿将面临考验。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未提及ABS融资限制,未来对隐性杠杆的判断及使用情况需持续关注。

  第二、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由于之前部分国企、央企将其融资租赁子公司视为其对外融资、内部资金管理的重要平台,导致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构成中系统内业务占比较高,因此关联度的要求对此类公司冲击较大,固有业务或面临整改、集团战略重定位压力显现,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严格要求有利于降低客户集中度过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但对于部分中小型租赁公司,受其薄弱的资本实力限制,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同时对于从事飞机、船舶租赁等单一租赁资产金额较大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客户集中度要求也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落地实施,上述公司都将面临业务整改或资本补充的压力。

  第四、分类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1-2年的过渡期内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目前,上海、天津、重庆、江苏等地金融局已对部分异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等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占比设置了框架,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通过发挥“融物”特性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设备进出口等方面的本源。后期,地方政府政策扶植力度,将成为决定引导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

  结 论

  综上所述,中诚信国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各方面规范较为严格,对业务开展、资本补充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对特定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利于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大量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将清退,有利于系统性降低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实现更为稳健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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