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用评级角度浅谈《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债券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同时放松了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券外部信用评级的要求,并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其投资范围进行分类监管。
《通知》的施行,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优化了保险资产配置方向,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规模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同时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放松,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得到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保险公司持续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及内评体系的建设;另外,该《通知》与今年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中优化评级生态,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管理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的要求相一致,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通知》与《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对比
2012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及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发行人资质、债券信用评级、投资额度等方面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在加强风险控制、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办法》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改变:在金融企业债券方面,取消投资金融债券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在非金融企业债券方面,放松了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券外部信用评级的要求,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不同保险公司投资范围进行区别划分,同时明确了外部级别在BBB级(含)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投资集中度要求。从以上不同我们可以看出,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通知》着力于放松对保险资金具体投向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自身风险控制和内评体系,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作用。
二、《通知》是对《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细则延续和落实
2021年8月,央行、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针对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难点和要点,给出纲领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大点十六小点的切实要求,涵盖了评级机构、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多个市场参与者,意在优化评级生态环境,推动评级行业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五部委发文中提到优化评级生态,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通知》中取消对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外部评级、以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0%以上保险公司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积极相应五部委发文对于降低外部评级依赖的要求,并相应作出保险资金运用的级别门槛。
五部委发文中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在《通知》中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外部级别化档至BBB级,积极响应形成有区分度的评级序列的相关要求。
综上,《通知》的发布实施,延续了五部委发文中的关于提升评级结果区分度以及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等要求,是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对五部委发文的落实和延伸。联合资信认为,未来各类资金的可投资债券相关监管要求文件或将逐步落实下发,随着五部委发文中各项细则的不断落实,将持续加强提升评级质量、提升评级结果区分度,优化评级生态和市场纪律,从而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附表
关键词阅读: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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