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宣昌能:未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会更强 建议推进TLAC工具的外源补充

  财联社11月22日讯(记者 高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21日在“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了题为“更好建设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讲话。

  宣昌能表示,从国内看,近期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恢复企稳,积极因素累积增多,总体运行在合理区间。但也要看到,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时期,国内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牢固。

  宣昌能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安全网建设,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也绝非万能药 系统性风险防范还需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同向发力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已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资本是银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首要资金来源,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是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中之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资本金约束规则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形成银行业的监管规则体系。

  宣昌能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2010年12月和2017年12月发布了《增强银行和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两份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文本,在文中对资本工具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提出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了流动性监管,增加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提出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形成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全新金融监管框架。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落地在即,我国开始筹备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宣昌能称,今年7月1日,在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就明确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的修订计划。

  然而,宣昌能指出,巴塞尔协议III也绝非万能药,还存在一些不足。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巴塞尔协议III主要还是围绕资本监管这一指标进行“修修补补”,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的改进,并未触及本质制度安排。“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同向发力。”宣昌能如是说。

  未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更强

  宣昌能提到,存款保险是防止挤兑、促进银行体系稳定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年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2022年6月末全国共有4018家投保机构。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旨在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框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改革和银行业健康发展,目前这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在包商银行等高风险中小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的很多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宣昌能称,随着风险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机制逐步发挥作用,未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更强,有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助推金融业稳健发展。

  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建设 推动TLAC工具发行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性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的金融服务,对整个金融体系高效运行有着重要影响。

  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通过提供担保、直接注资、购买问题资产等方式救助大型银行集团,付出了高昂的公共成本,不但增加了财政负担,还导致“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宣昌能表示,TLAC强调应当由股东和机构债权人先行吸收损失,降低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目前,TLAC监管国际标准已成为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评估单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继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来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也可能进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加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建设,保障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TLAC达标,宣昌能提出了几点建议。

  首先,落实主体责任。宣昌能表示,国内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TLAC内部管理机制,制订中长期TLAC达标规划,确保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满足TLAC监管要求。另外,推进TLAC工具的外源补充。统筹规划资本工具、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

  同时,推动TLAC工具发行,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宣昌能指出,应继续加大对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市场培育力度,改善发行环境,拓宽投资者范围,鼓励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赴境外市场发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

  另外,完善制度框架,夯实法律基础。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研究TLAC信息披露、内部TLAC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TLAC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境内外的可处置性。

  此外,可以考虑以修订《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银行破产债权等级序列,将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清偿顺序和损失吸收能力进一步明确化、清晰化,更好地保障各类债权人在处置阶段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置程序有序展开。

  宣昌能最后强调,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人民银行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抓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建立维护稳定的金融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键词阅读:存款类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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