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郑州分行违法罚50万 理财非标债权投资越线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存在违规办理理财非标债权投资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渤海银行2018年度报告摘要显示,渤海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00%;第二大股东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99%。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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