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指出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规定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并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这一举措,形成了清晰的工作进度时间表,对于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功效,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方向。
地方政府专项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地方建设公债筹资机制。2014年预算法修订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取得了一定发展,形成了一般债与专项债的债券种类。前者的资金用途,在发债时并不直接对应具体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在筹得资金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统筹安排层面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后者则直接对应特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纳入地方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管理。在还本付息方面,原则上对应于支持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产生的现金流,以作为还债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有用的政策调节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可以使地方政府在对接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合理筹集建设资金后,迅速投入相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时在通过政府投资扩大内需、调节宏观总量的过程中,起到增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功能。
此次发布的《措施》,在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功效方面,意在提升今年专项债发行任务的最大功能,尽快体现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作用,提升经济景气水平;与此同时,在已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建设项目任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资金支持领域,优先考虑与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硬件支撑条件紧密相关的新基建项目,以及与“双碳”目标紧密结合的新能源项目。
《措施》还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此举意味着,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的使用将充分考虑结合商业金融体系内的可调动资金,使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得到进一步加强,综合绩效更为显著。不难发现,地方专项债在我国将更多更好地发挥作用,在项目建设、片区开发的创新发展中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由此使我国经济运行中总量、结构双维度的正面效应更好地叠加,支持国民经济大盘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的相关国土开发规划,开展对各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规范化、专业化项目建设的高质量管理。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应组织高水平的绩效评估与审计,争取实施效果的最优化。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关键词阅读:地方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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