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鼓励外资长期投资中国债市
【实习记者 许予朋】11月18日,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明确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细则,鼓励外资长期投资中国债市。
《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首先,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规定》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其次,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规定》要求,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这类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再次,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规定》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另外,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规定》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最后,《规定》明确了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投资的,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高级分析师于丽峰分析指出,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在增强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入方面确定性的同时,也能使境外投资者资金汇出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对于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汇出资金额度还能进一步放宽,这有利于鼓励境外机构对中国债市进行长期投资。整体来看,《规定》有利于提升中国债市资金管理方面的便利性,进一步提振外资参与中国债市的积极性。
关键词阅读: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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