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4月25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 中交债”、“23 中交 01”、“23中交 02”、“23中交04”和“23 中交 06”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发布了关于中交地产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报告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对原告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茂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进行判决,要求北京茂康返还中交世茂借款本金67,422.0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48.34万元,以及给付华通公司相应的律师费及保全费,共计70,030.63万元。目前,这一判决仍为一审结果,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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